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4-07-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办公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草案)》(以下称简《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人大信访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了解社情民意的有效途径,是履行监督权的必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1995年10月19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大信访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以及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工作要点和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经过多次研究和讨论,并借鉴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的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形成了这个《办法》草案。这个《办法》草案先后提交全市人大信访工作会议、主任会议和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讨论。根据大家的意见,特别是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常委会办公室对《办法》的体例、结构、内容和文字进行了反复推敲和认真修改,现提交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审议。

三、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就信访工作的原则、受理范围、办理程序、要求及奖惩事项作了规定。原《暂行办法》设立四章,共二十五条,现《办法》没有设立章节,将相关内容依照内在的逻辑联系归纳整理为十九条。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