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陈新华职务的决定

日期:2014-07-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办公室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陈新华严重违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经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新明提请,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撤销陈新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