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表决办法(试行)

日期:2014-07-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办公室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促进市“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据地方组织法、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通过,均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条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报告机关要按规范要求,认真地作好准备。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地反映工作实际,客观地说明存在问题,提出具体地改进措施。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会议召开之前,要围绕报告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以提高审议质量。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和表决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

第七条工作报告必须在充分审议后付诸表决。表决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八条对未获通过的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将提出审议意见,责成报告机关进行整改,并由报告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报告。如果报告仍未获得通过,报告机关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