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

日期:2014-07-3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办公室
——2003年8月27日在荆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张生舫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督办法〔试行〕)进行了认真审议。根据审议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陶正旺带队专程赴襄樊、十堰考察了制定执法“两制”监督办法的经验和做法。按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考察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监督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后,印发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了意见。最后,又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形成了现在的监督办法〔试行〕(草案)。现将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调整了原来的结构。将原来第二章监督的范围和形式修改为监督的对象和内容。第三章监督的职责和程序修改为监督形式和程序,在总则和程序中明确职责。同时将责任追究作为单独一章。修改后的监督办法〔试行〕,由原来的四章增加到五章。这样调整的好处是使监督办法〔试行〕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集中,规定更加明确。

二、规定了监督的对象。修改后的监督办法〔试行〕,规定监督的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上述单位的责任人。对单位的监督,主要是督促其制定和实行执法“两制”,对单位责任人的监督,主要是督促其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有关执法“两制”监督的决议、决定、意见等。关于对垂直部门责任人的监督,由于其责任人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因此,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明确了监督的内容。由于国务院、省政府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行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了要求,根据这些要求,监督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监督的内容为:市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和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和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和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